一、湘潭市岳塘区某某电动车行(经营者:邓某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4月20日,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摆放的4台待售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2513Z)鞍座长度超过350mm,与其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图形不符,也不符合GB17761-2018规定的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以1700元/台的价格,从湘潭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4台型号为TDT22513Z的电动自行车,购进时鞍座长度为350mm。同日,当事人又从株易路口一配件店购买4副长度为200mm的鞍座及包围,擅自加装在上述4台电动自行车上,使其鞍座总长度达到550mm。当事人再以2000元/台的单价对外销售上述加装后的电动自行车,至案发时止未售出,货值金额为8000元,无违法所得。被立案调查后,当事人主动拆除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的鞍座及包围,使其恢复原状。
当事人擅自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鞍座,致其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湘潭市岳塘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4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8000元。
2023年7月12日,湘潭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在湘潭县某某加油站加油时出油量超过正常范围允许的最大误差±3‰。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对经营场所内控制3号枪的加油机主板(ZK7-15060327)进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后将主板送至广东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结果为:上述加油机计量主板U110位置上的芯片与该公司原出厂状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4月1日将控制3号枪(92#汽油)的主板(ZK7-15060327)程序修改后投入使用至案发时止,修改后可以把加油量控制在-30‰至+3‰以内。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12日,改动后的主板控制的3号加油枪出油量为7636升,经营额为57030元,纳税金额为1045元,违法所得为55985元。2023年7月27日,当事人张贴《退还公告》,因消费者流动性大,无法确定消费者的信息,至案件办结时止,无消费者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要求赔偿。
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湘潭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7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加油机主板(ZK7-15060327)1块;2.没收违法所得55985元;3.处罚款600元。
2023年2月6日,湘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交办的不合格产品交办函,称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生产的塑胶跑道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塑胶跑道所检项目中厚度、拉伸强度、3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DBP、BBP、DEHP)总和、短链氯化石蜡(C10-C13)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不符合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HNCCXZ216-2022)》,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通过竞争性谈判中标湘乡市某某中心学校田径运动场提质改造工程,获施工资格,与湘乡市某某中心学校签订施工合同书,后将上述工程中的塑胶跑道以《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标准为质量要求专业分包给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塑胶跑道于2022年10月25日施工完毕,实测面积1765㎡,货值金额为253824.65元,未经竣工验收,暂无获利。该塑胶跑道于2023年5月1日铲除。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塑胶跑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湘乡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20日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53824.65元。
2023年8月15日,韶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当事经营场所大厅、包厢的墙面及桌台等醒目位置没有查见反食品浪费等标识标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单位,未主动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湘潭某某中药材有限公司食品中添加药品、采购食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及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案
2023年3月20日,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在当事人抖音店铺“某某滋补”购买了6包“四物汤”,到货后发现该商品为预包装食品,且含有数种中药材,产品内还宣传多种主治功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3月1日,分批生产了53袋上述“四物汤”,已销售完毕,无库存(只剩投诉人退货的6袋),销售额共计3070元,成本1288.94元,获利1781.06元。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前生产了35袋上述“四物汤”用于销售。另外,当事人生产“四物汤”所需的当归、地黄、川芎、白芍、桃仁、红花、红枣等7种原材料,没有经过药品炮制,不属于中药饮片。其中地黄、川芎、白芍、红花四种原材料不属于药食同源的物品,属于中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7种原材料的购进单据及相关查验资质材料。
关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在案发前已及时改正并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且生产销售数量少,产品经检验合格,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24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四物汤”6袋;3.罚款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81.06元,罚没款共计5281.06元。
2023年1月31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线索,称湘潭高新区某烟酒商行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上旬开始,在未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对外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共购进烟草制品101条,共零售烟草制品330盒。违法所得共计542.9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9890元。
当事人无证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2.9元;2.罚款7472.5元。